由筆誤引發的小問題和大麻煩之二
在評標結束后,還可以啟動澄清程序嗎?
87號令第五十一條所規定的啟動澄清程序,僅適用于評標過程。在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的工作包括質疑答復和投訴調查配合、特定情形下的重新評審、采購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在開篇案例中,醫院審計部門發現的型號錯誤問題,既不符合法定的重新評審情形,也沒有質疑答復的配合前提。因此,就不存在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組織評標委員會對中標供應商筆誤進行澄清的法定可能。
在實踐中,采購人在評審結束后發現關于評審環節的問題,頗為常見,比如,分項報價內容未涵蓋全部采購需求(缺項)、中標人價格遠低于其他投標人價格可能影響履約等。面對此類問題,不僅不能在評審結束后組織評標委員會“開個會討論”予以解決,就連在評標環節是否可以啟動澄清程序都需要專家謹慎對待,因為某些事項可能涉及實質性改變投標內容。而類似表述不一致、文字錯誤、含義不明確有歧義等問題,若評標委員會沒有在評審環節啟動澄清程序,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同樣也不能在評審結束后想當然地組織評標委員會通過復評復議等會議模式實現澄清并修正錯誤的目的。
采購人是否有權對錯誤進行糾正?
專家的評審錯誤可以通過法定渠道進行改正,包括重新評審、協助答復質疑,但兩者都匹配相適應的范圍,超出范圍則可能會被定義為違法修改評標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87號令都涉及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專家)出現不當行為的處理辦法,對此類行為的糾正權利均在財政部門。采購人并沒有權利要求專家對其錯誤進行糾正,更不能對發現的錯誤自行改正。
在本文開篇的案例中,通過基本常識判斷以及相關當事人證明,也許可以得出中標供應商開標一覽表存在筆誤的結論,但現行的法律法規并不允許采購人就該筆誤實施改正,也不能對專家應澄清而未澄清的事項進行糾正。基于監督、審計的角度,難免還會存在一些疑問,比如,誰來證明廠家真的沒有生產OX-5型號的產品,DX-5型號的產品是否滿足要求,產品價格是否合理,中標供應商有沒有可能通過低價型號的產品實現合同履約。這些問題,采購人也許有能力回答,但卻無權限回答。